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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盛资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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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原标题 :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

          时间:2025-09-19 09:46:00 来源:

          原标题:丈夫出售千万元房产  ,丈夫知情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出售产妻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 、通讯员厦法宣 ,千万漫画/陶小莫)老公签字卖房 ,元房老婆却声称“不知情”,毁约拒不配合过户 。丈夫知情这种情况 ,出售产妻卖出去的千万房子,还能讨回来吗 ?元房昨日 ,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毁约

          在法庭上,丈夫知情双方各执一词 。出售产妻原告、千万购房者小美起诉称,元房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毁约妻子阿芳则答辩说,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  ,所以合同无效 ,不应当过户 。

          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 ,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 ,妻子拒不过户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价值上千万元 ,位于厦门市  ,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

          2017年1月 ,小美与小展 、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 ,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 ,总价1200万元 ,该房屋有抵押 ,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  ,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 。

          协议签订后  ,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之后 ,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 。

          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  ,但是 ,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

          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 、阿芳发出律师函,要求小展、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 ,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 。

          不料 ,小展、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 ,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

          无奈之下 ,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 ,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审理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 。2018年3月 ,阿芳 、小展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

          焦点 :“配偶不知情”,能当挡箭牌吗 ?

          庭审中 ,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 !”阿芳说,“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 ,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 ,而不是我丈夫 。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 ,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

          阿芳说 ,小展长期在外做事,夫妻双方感情不好 ,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 。而且  ,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 ,属于无效行为”  。

          小美却说,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 ,只是因为房价上涨 ,才故意找借口违约,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 、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

          判决 :妻子“应当知情”,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

          对此,厦门中院审理认为 ,首先 ,小展 、小美均确认,小展在签订协议时,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 ,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 ,阿芳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

          其次,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 ,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另外 ,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 ,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 ,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 、9月的按揭贷款,阿芳亦未提出异议 ,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

          再次,小美购买讼争房屋,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 ,系善意购房人。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 ,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 。因此,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阿芳、小展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因此,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阿芳、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

          据了解 ,阿芳、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 ,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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