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距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初裁还有一个月的中方质疑时间,中方正抓紧搜集证据 ,欧洲对欧方无法达到25%的光伏格行立案门槛要求、产品调查范围明显混淆等多项漏洞提出质疑。双反
目前距离6月6日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倾销初裁还有一个月的起诉时间
。全部商报记者了解到,业资经过2012年11月和今年3月的中方质疑两次听证会,中方已向欧盟委员会就申诉资格 、欧洲立案证据 、光伏格行损害调查方法和因果关系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质疑。双反“我们认为
,起诉起诉方不能证明支持起诉的业资生产商占欧盟生产的25%以上 ,根本不满足规则要求的中方质疑立案条件,所以提起的欧洲调查是不合法的。”本案行业无损害的光伏格行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傅东辉在接受全部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欧委会在今年3月份已宣布进口登记,因此一旦初裁征税
,中国企业有可能被追溯征收高额保证金 。为此,全行业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筹备下正在全力争取。
起诉方不具代表性
在欧方发起调查之后
,中国企业、机电商会、应诉律师和商务部“四体联动” ,先后通过两次听证会
,瞄准欧方“软肋”进行应诉 。其中重要的一条是
:由于起诉方不能代表欧盟产业,欧盟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公开支持申诉的欧盟生产商占欧盟相同产品生产总量只有超过25%才能立案调查
。虽然申诉书中提供了基于欧盟143家生产商的欧盟总产量数据,申诉企业的产量占到了欧盟总产量的33%,符合了25%的立案要求,但中方发现还有149家欧洲企业生产涉案产品。如果也将此纳入统计,那么欧方无法达到25%的立案门槛要求
。
另外,傅东辉表示
,欧委会并没有详细披露关于起诉方和欧盟产业的诸多数据
。
“虽然起诉方指出支持起诉的光伏产业占欧盟光伏电池组件、电池片和硅片的生产超过25% ,然而起诉方要求匿名 ,因此无法提供支持起诉产业所占比例的详细计算。”他说,欧委会拒绝披露起诉方数据的做法缺乏充分的合理性。
在去年11月30日欧委会举行的听证会上
,中方就欧盟产业定义、起诉方资格和抽样程序之间的关系
、申诉代表性如何计算等问题向欧委会提问
,希望得到澄清
。当时,欧委会官员解释了在立案前的工作程序
,即尽可能地向欧盟已知生产商发放代表性问卷。
而对于对一些信息进行保密的做法
,欧委会官员反复强调,这是“出于保护欧盟生产商免受报复的考虑”。
中方还就欧方认定的产品范围进行了质疑。
“目前调查的产品范围包括晶体硅片
、电池和组件,这些产品是三种不同种类的产品
。但是
,欧方将半成品(硅片和电池这些)与组件(完成品)混淆为同一种产品
。”傅东辉说,“这不符合欧盟一贯的做法,应充分考虑这三种产品的特性差异
、生产过程的显著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