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6日讯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清源清收马之清 、集团警示陈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发债决定(〔2021〕49号)。
山东监管局对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违规完整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清源集团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的函关违规行为。
清源集团控股股东马之清之女马宁持有青岛齐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晋贸易)和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机械)的联交露股权比例分别为100% 、50%,易披马宁均为第一大股东,清源清收清源集团与齐晋贸易、集团警示齐鲁机械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发债清源集团及部分子公司与齐晋贸易 、违规完整齐鲁机械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函关清源集团在“18清源01”“18清源03”“19清源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8年、联交露2019年、易披2020年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前述关联方和相关关联交易 ,清源清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 。
马之清作为清源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春霞作为清源集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清源集团、马之清、陈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 ,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