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保险保险“避债避税”的可避可被神奇功能一直被业务员广为宣传 。但近期上海明确对属于被执行人的债避执行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对这一说法进行“辟谣” 。税上身保
上海高院与八家保险机构于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海明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确人强制这是险金继江苏 、广东和北京之后,保险第四个出台相关条例的可避可被省市。
在《纪要》中规定 ,债避执行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税上身保,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海明现金价值 、红利等保单权益。确人强制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险金 ,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 ,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在冻结和划扣原则上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 ,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如果非同一人 ,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财产性权益执行,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 ,其中并没有人身保险,但最高法将“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加入其中作为兜底条款 。而多地出台的关于人身保险财产利益的规定,明确了人身保险作为“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可以被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中也有例外 ,对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障性保险产品一般不作扣划 。
卢桂任律师指出 ,为了避免保单因债务问题被执行,家庭中应选择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 。也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