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管理告中央政法委、加强机构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医疗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 ,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安全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秩序营造安全诊疗环境 ,关于管理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机构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
一 、医疗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 ,安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秩序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关于管理告
二、加强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疗不得威胁 、安全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秩序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 ,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 ,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